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调整

上传时间 :2004-10-19    浏览次数 :2354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
各学院(学园):

  本学年起,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委出台了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调整政策。为了更好地配合中央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仍然实行学校、学院(学园)两级管理的方式。学生工作部是本科生资助的职能部门,但要更好地落实“重心下移”的工作方针,发挥学院和学园的积极主动性做好资助工作,具体日常性事务尽可能由学院和学园参与和决定。

  二、不再细分特困生和贫困生,统一按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内贷款、学费补助、困难补助和各类外设奖助学金。困难生认定工作由学园(学院)负责,并报学工部统一建档。

  三、国家助学贷款不再作为校内其他资助的前提条件,只是一种普通的资助模式。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签约及贷后管理有关工作仍然由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承担,学院和学园要做好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既要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申请到贷款,也要杜绝家庭经济并不困难的同学申请贷款。同时,如果校内、外其他资助及学生本人家庭提供的数额达到一万元左右者,原则上也不予批准国家助学贷款。

  四、校内贷款的额度一般按学院(学园)人数的3%,每人每学年2000元总额掌握。学院(学园)在这个额度内批准校内贷款,报学工部审批后,由计财部发放。

  五、校内临时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因临时变故而产生的经济困难,一般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学院(学园)审核后报学工部审批发放。临时贷款具有一定的补助性质,如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在毕业前可申请一定比例的减免。

  六、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每学期拨入学院和学园的困难补助经费折,经费使用范围是与困难生相关的补助、慰问、活动等。其中临时补助的名单由学院和学园通过学工部信息查询系统输入。

  七、学费补助(减免)的申请条件不变,由学院(学园)审核后报学工部审定。专项补助办法另行确定。

  八、各类外设奖、助学金由学院(学园)推荐名单,学工部汇总审核后报捐资单位审定。外设奖助学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目的是为了强化资助的教育功能,并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实践和锻炼的平台。各学院(学园)要积极配合学工部做好对外设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学生申请各类资助的途径:国家助学贷款通过网上申请后,到各校区国家助学贷款服务中心递交全部材料。其余资助都由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学园)提出申请。

  目前实行的《浙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其在具体细则上如有和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学生工作部
                         200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