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消防总队招聘

上传时间 :2004-12-02    浏览次数 :6656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
  接收的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报考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并符合公民服役的政治条件;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总是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在校期间评为“三好学生”、担任学生干部、获奖学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军校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拟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视力标准可适当降低,但双眼裸视力不得低于4.6;
  6、学历要求必须为本科以上;
  7、毕业生年龄(截止当年7月1日前),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毕业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毕业不超过35岁。
  8、招考对象仅限于男生。

  接收的专业范围:
  学科门类以建筑学、土木工程、化学、电子信息、计算机、通信等理工类专业为主,兼顾法学、文学和管理学。

  下列院校毕业生不属于接收范围:
  1、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成人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3、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外招收的走读、委培、自费毕业生;
  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5、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积8门以上或1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6、结业生、肄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毕业生;
  7、补作留级处理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接收对象的考核、考试:
  自愿申请到公安消防部队工作的毕业生需参加由浙江消防总队统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再组织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治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需填写《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入伍审批报告表》,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接收对象所在院校签订就业协议,入伍手续在入警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逐级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入伍时间按部队通知的报到之日起算。除组织安排并批准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组织的入警培训期间,对政治、思想、身体素质等不适应部门工作的毕业生,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的有关条款,由接收单位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协商,退回改派。

  入警培训:
  入警培训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部队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光荣传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消防业务知识,军事共同科目及基层部队第一任职的基本军事技能等。

  基本待遇及分配去向:
  1、享受现役警官待遇;
  2、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定为正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上尉警衔;
  3、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享受排职警官薪金待遇,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定为副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
  4、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部队院校学习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实行见习期的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见习期满之日算起。
  5、经培训合格后,面向全省部队分配。

  报名时间及办法:
  报名时间:每年12月至翌年的3月底结束
  报名办法:可将《推荐书》寄至浙江省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安排另行电话通知。

  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19号
  联系部门:浙江省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
  联系电话:0571-85863542、85863541
  传真:0571-85863613
  邮编:3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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