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 “申请-考核”选拔机制实施细则

上传时间 :2023-11-15    浏览次数 :2682    发布者:李宏庆     部门:

为做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计算机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浙江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计算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纪委书记、有关学科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长:陈刚、彭列平

副组长:陈丽、巫英才

 员:庄越挺、任奎、吴飞、尹建伟、周昆、孙凌云、杨易、孙守迁、杨小虎、潘纲、胡高权、陈璞、李宏庆、金海燕

咨询电话:0571-87952410

申诉联系人:吴老师

申诉电话:0571-87953206

申诉邮箱:wuzh@zju.edu.cn

申诉地点: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曹光彪主楼103办公室

学院按招生专业(类别)设置博士生招生委员会,由具有本校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和研究生德育导师组成,设主任1名。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和主任负责制,负责组织专业(类别)报考考生的材料审核和综合考核。

二、资格审查

由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人员统一组织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材料初审,考生报考条件及递交材料要求详见当年《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学院招生工作管理人员将资格审查及初审通过者的报考材料提交各专业材料审核专家进行材料审核。资格审查和材料初审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阶段考核。

三、材料审核

材料审核专家组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就考生的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外语水平、学术水平、研究计划和专家推荐意见等方面对考生做出综合评价。每位材料审核专家对每份材料进行独立审核并给出百分制评分,以专家的平均分计为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

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材料审核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主任签名确认后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布。

四、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包含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 科学素养等)考核以及体格检查等。

(一)报考资格复查

学院在综合考核前对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组织报考资格复查,每位考生携带核查材料原件和一份材料复印件参加报考资格复查,复查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综合考核。

具体复查内容如下: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普通招考考生审查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1)往届生审查前置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备案表、前置学位证书以及电子认证报告。国(境)外获得的学位,须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应届毕业生审查在线学籍证明及应届毕业生资格保证书。

3)已在读博士生审查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核时间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考核时间为每年9月中下旬;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生)考核时间为每年11-12月(春季入学)和4-5月(秋季入学),请在报名后关注学院相关考核通知;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考核时间为报名次年3-5月。具体时间请关注后续通知。

(三)考核形式

综合考核以面试形式进行。专业课考核包含在面试中。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学院组织成立综合考核工作小组,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学术创新能力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学术志趣、 科学素养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专业伦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综合考核工作小组须对每一名学生进行面试,给出百分制成绩。

(五)综合成绩核算

普博生综合成绩=材料审核成绩×0.2+综合考核成绩×0.8

硕博连读生综合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五、体检

拟录取考生须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自行到浙江大学校医院或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体检项目一般应包含: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身高体重、血压、血液检查(肝肾功能)、胸片等。

拟录取考生请于入学当年530前将体检表扫描清晰上传到链接(考核结束后另行通知)。

拟录取

计算机学院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录取完成后进行公示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具体录取条件如下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学院综合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学院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情况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除满足以上1-4条件外,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应专项计划招生工作要求和招生人数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录取。

(二)拟录取名单确定与公示

学院博士生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安排、材料审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博士生拟录取名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拟录取结果无效。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未参加当年规定时间招生考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调档政审

学院党委负责向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

各项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后续通知。

考生需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造假将被取消申请或学习资格。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